新疆无人机培训执照及等级要求介绍
新疆无人机培训系统分类较多,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,因此有必要对新疆无人机培训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。
(1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,无须执照管理:
A. 在室内运行的新疆无人机培训。
B.Ⅰ、Ⅱ类无人机(分类等级见第 6 条 C 款。如运行需要,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。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、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,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)。
C.在人烟稀少、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。
(2)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、Ⅱ类以外的新疆无人机培训,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。
A. 操纵视距内运行新疆无人机培训的驾驶员,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、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
照,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。
B. 操纵超视距运行新疆无人机培训的驾驶员,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、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,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。
C. 教员等级
1)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、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,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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